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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2015-11-13 13:31 张旭立 

(校政[2015]119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安徽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507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研究生,旨在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安徽理工大学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名额、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学校根据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综合考虑研究生培养规模、培养质量、学位授权点、学科特点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将国家奖学金名额下达到研究生培养单位(学院)。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具有奉献精神和团结协作意识。
    2.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专业技能精湛,发展潜力大。
    3. 全面发展,身心健康,综合素质突出,社会责任感强,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公益活动。
    4. 学术型研究生应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

    (二)硕士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三类及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排名第1或第2(导师排名第1,下同);
    2. 获授权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获批软件著作权,排名第1或第2;
    3. 参加四类及以上项目;或获省部级奖励,或取得的成果通过省科技厅组织的成果鉴定;
    4. 出版学术著作(包括专著、译著)或规划教材等;
    5. 参加学科竞赛或体育竞赛获省级奖励;
    6. 主持创新创业项目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或其它能证明本人具有显著科研能力或突出发展潜力的其他事项。

    (三)博士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一类期刊(正刊,不含增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排名第1或第2;
    2. 获得与研究内容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排名第1或第2;
    3. 参加二类项目(排名前三);或获国家级奖励(有获奖证书);或获省部级奖励,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及国家行业协会等科学技术奖的获奖等次比照政府奖降低一个等级处理。
    4. 出版与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专著1部,排名第1或第2;
    5. 参加学科竞赛获省级一等奖,或获国家级奖励(不含其他单项奖、优胜奖、参赛奖等)。
    6. 主持国家级创新训练计划项目,或主持国家级、省级自主创业基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有重要成果,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上述成果均以安徽理工大学为署名单位,上述成果排名以学术专著封面作者署名位次、获奖证书、验收证书的人员位次、专利证书的发明人位次为准;所有期刊论文以正式见刊为准;被SCI、EI等收录的论文,以检索证明为准。

    第七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当年毕业的研究生;

    (二)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三)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五)由于因私出国、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六)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者;

    (七)师生员工反映其有其他不宜被评奖的问题,经查证属实者。

    第八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新入学研究生有资格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九条 新入学的研究生,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成绩及复试情况特别优秀,且本科阶段取得过突出成绩者,可以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硕博连读等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一条 硕博连读一年级博士生按照博士生身份参评,考察硕士阶段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综合表现,如曾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其获奖情况、科研成果、实践成果等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二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可同时获得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但一般不再兼得由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捐资设立的研究生专项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组,负责奖学金名额分配,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有关申诉事项。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不低于9人组成,院长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其中导师和学术委员应不少于2/3),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接受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学院评审细则并在本学院公布。各学院评审委员会组成和评审细则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安徽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申请成果统计表》,经导师推荐,报所在学院。

    第十六条 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通过申请者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审,由学院评审委员会委员现场打分或票决。

    第十七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结果,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安徽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学院汇总表》和《安徽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报告单》,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加盖学院公章,连同获奖学生申请材料一并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组对学院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全校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是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职能部门,是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组织者;各学院是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组织者。

    第二十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学院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申请复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根据省教育厅批复和财政拨付资金情况,通过银行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过程中使用的各类成果,如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情况,将视情节给予处分,受奖前直接取消获奖资格,受奖后将收回奖金和证书并取消今后在校期间评奖评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理工大学  

201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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