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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2015-11-13 14:02 张旭立 

(校政[2015]120号)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安徽省财政厅 教育厅<安徽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4〕286号)及《安徽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校政〔2014〕6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安徽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为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取得正式学籍的、基本学制内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学业奖学金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和学校投入。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申请条件

    第四条 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比例和标准为:(见下表)

名称

类别

等级

奖励比例

奖励标准(元)

备注

(新生)

学业奖学金

博士

不分等

100%

17000

第1年

硕士

一等

60%

12000

二等

40%

10000

(综合)

学业奖学金

博士

一等

60%

18000

第2年

第3年

二等

40%

15000

硕士

一等

20%

12000

二等

30%

10000

三等

40%

8000

四等

10%

4000

     第五条 学业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无学术不端行为;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按时完成报到注册,取得研究生学籍;
    (六)按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六条 学校设立新生学业奖学金。对于新入学的硕士研究生,推荐免试研究生、第一志愿考生(破格录取的除外)享受一等奖学金,如一等奖指标有结余,结余指标分配给调剂生,按照入学成绩从高到低,用完为止。对于新入学的博士研究生,第一年均享受同一等级的学业奖学金。

    硕士博士研究生第二年、第三年的学业奖学金依据申请者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学研究、学术创新、社会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七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对应硕士和博士阶段,分别按照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审。

    第八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和学校其他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 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组负责制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不低于9人组成,院长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其中导师和学术委员应不少于2/3),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需制订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连同评审委员会组成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安徽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和《安徽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报告单》,经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加盖学院公章,报学校评审领导组办公室,学生申请材料留存学院备查。

    第十三条 学校评审领导组对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全校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送安徽省教育厅。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激励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研究生为导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学院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组申请裁决。

    第十六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研究生申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过程中,如被查证存在弄虚作假情况,受奖前直接取消获奖资格,受奖后将收回奖金和证书,并取消今后在校期间评奖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级研究生开始施行。

 

 

安徽理工大学    

201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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